理想的方式是先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然后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投资其他公司,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这样既方便公司的经营管理,又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所以我们一般建议公司这样做。
1. 从节税的角度来看。
公司以自然人股东身份设立的,营业收入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40%的利润用于纳税后的支付,只有60%的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
例:公司营业收入10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其余750万元将分配给自然人股东。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0万元(750*20%)。实际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只有600万元。
如果投资公司是由自然人股东注册设立的,然后由投资公司注册经营实体企业,那该怎么办?如果利润分配给投资公司,则不需要缴纳15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操作方法的节税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2. 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看。
许多老板现在投资于特定的公司,有些甚至跨行业经营。如果所有的投资都以个人股东的名义进行,以股东的身份直接管理许多公司是不现实的。因此,首先设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投资并设立这些实际运作的公司。老板直接管理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管理下属公司。投资公司可以设立采购、销售、研发、资金等部门,对下属企业的采购和销售进行统一管理,方便企业有效运营,节约成本,形成规模效应。
3.从企业并购的角度来看。
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有利于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快速扩张。当遇到合适的机会时,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收购其他公司往往比以单一公司的名义收购其他公司更有利。
对于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要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一般没有具体的要求。建议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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